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刊登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