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毕业率作为政府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帮助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并保证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