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身体状况适应上学的,应当及时入学或者复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