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并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