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的用途,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水、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保护和改善水体质量,为城乡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资源。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