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