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水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划定的管理范围,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侵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