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八条有效水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划定的管理范围,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