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七条有效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标准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划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