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和侵占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