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违法建筑(含障碍物)。已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由搭建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清除。因搭建违法建筑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搭建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