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违法建筑(含障碍物)。已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由搭建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清除。因搭建违法建筑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搭建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