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