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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