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保证师范生的培养,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免交学费。师范生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教育、计划部门应当扩大师范院校定向生的招生人数,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培养教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