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保证师范生的培养,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免交学费。

师范生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教育、计划部门应当扩大师范院校定向生的招生人数,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培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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