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县以上计划、人事、财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教师的职务、工资、退休、住房、医疗等有关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学校的教师管理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