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县以上计划、人事、财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教师的职务、工资、退休、住房、医疗等有关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学校的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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