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教师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