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师范毕业生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者未完成服务期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培养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