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其他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措施,参加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