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事先未经过会议主持人同意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提示发言人结束发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