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派出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