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