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