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排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高空危险作业等涉及公共安全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