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