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人员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