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依照《工会法》第五十条处理:

(一)以胁迫、利诱、欺骗等手段妨碍职工加入工会;

(二)无法定理由解除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

(三)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会筹建发起人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

(四)拒绝提供工会筹备机构办公条件;

(五)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与上级工会组织就建立工会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