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工会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下列事项:(一)改善劳动条件;(二)以用人单位名义探望职工、发放福利;(三)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职工活动;(四)向非本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资金拆借、担保;(五)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