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实行基层工会委员会岗位津贴制度。对经过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工作考核合格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每月发放不低于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岗位津贴,但国家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除外。岗位津贴从工会上解经费中列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