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每月可以占用五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非专职常务委员、委员每月可以占用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因工作需要占用更多工作时间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