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二)工资、福利标准及执行情况;(三)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标准和执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公开的其他事项。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前款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