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