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职员、雇员以及其他劳动者,包括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加入工会的职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