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三)支持、指导、监督下级工会履行职责;
(四)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五)对下级工会和工会干部进行工作考核;
(六)为下级工会、会员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七)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八)协调工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的关系;
(九)法律、法规以及工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