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充分听取会员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一)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没有提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二)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条件的;(三)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书面提出不愿意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四)工会委员会或者筹备机构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