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