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