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八条已修改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