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盐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的宣传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监、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