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发展的领导,做好食盐安全保障工作,完善盐政监督管理体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