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盐产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