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