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