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盐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公正执法;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以及对被查阅、抄录、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履行职务时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