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盐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终端零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高效处置食盐突发事件。

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没收的违法盐产品时,应当告知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