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