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七条已废止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一)向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