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旅客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客运经营者有权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