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客运站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客运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规费;(二)实行明码标价,按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三)使用全省统一的客票、检票记录和结算单;(四)按协议规定的时限与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五)维护站内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六)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