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客运站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客运站接纳客运经营者进站经营,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纳客运经营者进站经营。客运站应当与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报车站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