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因客运经营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持客车状况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标志清晰,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装载行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